本系收件截止日期為107年3月12日(一)
一、申請事項:依資格條件申請,由學校推薦至本公司為暑期實習工讀生候選者,經公開甄試錄取後,暑期分發至本公司工讀1個月,工讀期間表現經評定合格後,將可成為獎學金受領人,畢業後至本公司服務(本公司預計提供15位名額)。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未受領其他有服務規定之獎助學金或未負有服務義務,且畢業後除義務役之兵役以外,無其他服務義務者,亦不得選服研發替代役或轉服自願役。
(二)就讀於本公司擇定之國內公私立大學在學學生,畢業後志願前來本公司服務者,惟任何在職進修或專班以及本公司現職或留資停薪人員均不得申請。
(三)無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6.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派用人員。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五)目前就讀下列學校、科系之大三學生(即將於107學年度升大四者):
1.學校: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私立長庚大學、私立中原大學、私立逢甲大學、私立輔仁大學、私立義守大學、私立元智大學。
2.設置類科及名額、系所及修習課程要求:
類科及名額 |
設置系所 |
修習課程要求 |
石油煉製與石化製程 (10名) |
化工、化學、工業化學、應用化學、材料工程等相關科系 |
申請前應於專科以上學歷修畢「化工熱力學」加下列課程任1 科;或下列課程任2 科。 「化學反應工程學」、「單元操作」、 「輸送現象」、「質能均衡」、「有機化學」、「無機化學」、「物理化學」、「微積分」、「化學數學」、「化學工程導論」、「工程力學」 |
地球化學 (2名) |
地球科學、地質、應用地質、化學、海洋科學等相關科系 |
申請前應於專科以上學歷修畢「地球化學」、「石油地質學」並加下列課程任1科。 「海洋地球化學」、「環境地球化學」、「石油地質」、「海洋有機地球化學」、「有機地球化學分析與應用」、「有機化學」 |
地球物理 (3名) |
地球科學、地質、應用地質、海洋科學等相關科系 |
申請前應於專科以上學歷修畢「地球物理探勘」或「震測探勘學」或「地球物理」任2科;或以上課程任1科,並加下列課程任1 科;或下列課程任2科。 「應用地球物理」、「震測資料處理」、「震測層序學」、「時序分析」、「地層學」 |
註:指定修習課程之採認:專科以上學歷所修畢取得之指定修習課程學分均得採計,與上表課程名稱相近者,應提出學校或所系科組所開具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六)且105學年上下學期(二年級)及106學年上學期(三年級)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或名次在全班前三分之一,且操行成績平均80分以上者,均可申請。
三、暑期實習及獎學金金額:暑期實習工讀期間發給實習津貼(1個月基本工資),實習成績經考核合格獲選為獎學金受領人者,每名獎助新台幣10萬元,依上下學期每期新台幣5萬元分期支付。
四、申請及推薦手續:
(一)由本公司委請學校公開徵求,申請者須填具申請書(附件1),並檢附在學證明正本、大二及大三在學期間各學期學業(申請時之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75分者,應另檢附學校出具名次在班上前三分之一以內之證明文件)、操行成績及課外活動紀錄,交由學校辦理初審推薦,以每科系推薦3名為限。
(二)本獎學金甄選筆試前不審查資格條件,為維護自身權益及工作安全,報名前請先詳閱本簡章並審慎檢視是否符合各項申請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將於筆試通過後另行審查。凡資格條件不符者,請勿報名,經審查發現資格不符者,即取消申請資格;錄取後發現者,追償已領之全部獎學金本息,同時喪失進用資格;進用後發現者,除予撤銷資格及追償已領之獎學金本息外,並即終止勞動契約。
五、申請日期:學校應於107年3月16日前檢附推薦名單(附件2)及相關資料函送本公司辦理。
六、筆試日期:預計107年4月16日至4月30日間,地點及時間另行通知,參加筆試人員應依公告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七、面試日期:預計107年5月1日至5月18日間,地點及時間另行通知,參加面試人員應依公告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八、工讀期間及地點:核定人選後本公司將函知學校及學生本人至本公司暑期實習工讀,預計107年7月16日至8月17日止為期1個月,依本公司業務需要、單位所在地,並參酌學生意願分發至本公司相關單位服務,未能如期報到者,視同放棄。
九、審核程序:
(一)暑期實習工讀:
1.初審:學校辦理初審推薦,審核基礎以學生國籍、其他獎學金受領情形、學業及操行成績、課外活動紀錄及未來至本公司服務意願為主。
2.筆試:由本公司審酌擬提供之名額、需求地區、申請人數,辦理公開筆試,筆試合格人數按設置名額之2倍計算,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列入資格審查名單,至最後1名其筆試成績相同時,均全數列入,筆試合格名單將另函學校公告。
3.面試:由本公司成立甄選委員會就專業面及態度面進行面試,申請人如為本公司與高中(職)學校產學合作專班畢業之學生,得經甄選委員會決議擇優錄取至少5名,取得暑期實習工讀資格。每年取得暑期實習工讀資格總名額不超過15名,本公司保留不足額錄取之審核權。
(二)獎學金:暑期實習工讀學生經實習單位評核表現優良者,且有意願獲得本公司獎助者,請學生保證人填寫保證書(附件3),將成為獎學金受領人,本公司保留不足額核發獎學金之審核權。
十、獎學金之授予:由本公司通知就讀學校轉知受領學生,並將獎學金匯交學校轉發,受領學生於領取獎學金時,應繳交領據及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正本(附件4),以為權利與義務之憑據。
十一、獎學金受領人義務:
(一)應簽訂保證書,保證於畢業(男性服畢兵役)後1個月內,即赴本公司報到,並至原約定服務地區開始工作。
(二)受領本獎學金者,須連續服務2年(包含暑期實習工讀期間),暑期實習工讀時間及提供獎學金期間不列入本公司工作年資。
(三)前述2年服務期間內,除奉准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外,不得自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繼續進修。
十二、正式進用:
(一)獎學金受領人畢業後1個月內辦理報到及進用手續,到職後經6個月實習,實習期間分階段辦理考核,任一階段考核不及格或有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及其他不堪勝任事由者,得隨時停止實習,並依據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始取得正式派用資格(期滿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進用)。
(二)人員到職後起薪及晉薪調派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三)人員到職後3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
(四)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亦不送銓敘機關銓敘。
(五)進用人員如具學士以上學歷或公務人員考試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者,進用後不得要求以較高學歷或考試資格敘薪。
(六)進用後如發現所繳證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除須自負法律責任外,隨即以免職處理。
(七)在本公司實習及工作期間,一切均應遵守本公司及政府有關規定。
十三、獎學金之停發及追償
(一)受領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予停發,並(或)一次追償已領之獎學金(按撥款日當時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自撥款日起之利息),服務未滿規定期限者依比例追償:
1.未符合本簡章所訂申請資格者。
2.中途休學或放棄者。
3.非經本公司許可自行轉入其他科系就讀者。
4.受學校記過以上處分者。
5.畢業(男性服畢兵役)後1個月內未辦理報到者。
6.在本公司服務不滿規定期限而辭職或免職者。
7.未能依照正常修業期限畢業者。
(二)受領獎學金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喪亡無法進用者,即停止發給獎學金,惟已領取之獎學金,則免予追償。
十四、其他事項:
(一)獎學金受領人應與本公司用人單位保持聯絡,遇有變動應隨時更新連絡方式。
(二)取得畢業證書時應立即傳真「本公司獎學金申請表」、「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及「歷年獎懲紀錄」(未曾受獎懲者應由學校出具「無獎懲紀錄」之證明)至本公司人力資源處(傳真號碼:02-8789-9019)。並依本公司指定日期、地點報到,並聽憑調派工作;男性尚未服兵役者,一律延至服義務役之兵役期滿後1個月內至本公司報到服務,並應於服役期滿前1個月內,以掛號信向本公司人力資源處述明役畢日期及聯絡地址、電話,俾發送報到通知。
(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