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27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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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質科學系推選系主任辦法
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一日通過
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日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3月1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3月28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6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12月2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質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選任委員會由本系全體系務會議出席人員組成。
第三條 選任委員會委員於本系符合資格之全部專任教授中投票選出二位系主任候選人,報請院長轉陳校長就中聘兼之。
第四條 本系系主任選任委員會投票採無記名方式,每人可就名單中圈選至多二人,得票數最高且逾二分之一之教授二人為本系新任系主任候選人,若無教授得票逾二分之一或僅產生一位候選人,則進行下一輪投票,直到產生二位候選人為止。
第五條 系主任需為年齡在六十三歲以下,在本校支薪未曾任滿兩任系主任之本系專任教授。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者,不得擔任系主任。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兩年,得續任一次。續任應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逾半數通過,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若未通過續任投票,則依第三條另選系主任。
第七條 系主任之續任或推選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學期舉行。遇系主任出缺時應立即推選。系主任因重大事由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逾半數決議後,由院長陳報校長免除其聘兼職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